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3536號
聲 請 人 廖邦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光輝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光輝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遷讓房屋等既係 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調解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 屋之價額為準,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示,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合計 為219,200元(即臺中市○○路00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100, 400元及臺中市○○路00巷00○0號房屋課稅現值118,800元 之總和),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19,200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 記 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