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435號
TCEV,104,中補,2435,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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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一安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5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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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