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427號
TCEV,104,中補,2427,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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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訴訟代理人 謝勝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鋒瑞寶有
  限公司、鄭凱文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
  ),惟被告先鋒瑞寶有限公司、鄭凱文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5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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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