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訴訟代理人 謝勝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鋒瑞寶有
限公司、鄭凱文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
),惟被告先鋒瑞寶有限公司、鄭凱文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5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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