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方迺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尹國正間請求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
載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就提出之書狀及事證應另
提繕本1份: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載明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惟事實及理
由欄記載「被告應履行土地買賣契約給付原告尾款10萬元或
返還瑕瑕土地,由原告補足瑕疪地差額部分。」、及「原告
信用名譽受損,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賠償50萬元」,則原告
於本件之請求前後不一致,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
㈡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
文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