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326號
TCEV,104,中補,2326,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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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326號
原   告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春霞發支
  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6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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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