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305號
原 告 蔡忠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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