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32號
TYDM,89,重附民,32,20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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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被   告 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高楊北
  法定代理人 黃大瑞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交訴字第一0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林 晏 鵬
              法 官 邱 滋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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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