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被 告 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高楊北
法定代理人 黃大瑞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交訴字第一0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林 晏 鵬
法 官 邱 滋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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