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420號
原 告 詹子喬
被 告 趙志如
河濱意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彩雲
訴訟代理人 徐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趙志如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2房屋修繕共同壁及其內公共管線。
被告河濱意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1房屋( 下稱系爭2A房屋)住戶,嗣於起訴後民國104年3月3日將系 爭2A房屋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蘇祥豪,被告趙志如為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2B房屋) 所有權人趙光宇之父,受趙光宇委託代理處理系爭2B房屋之 一切事務,被告趙志如現為系爭2B房屋之住戶。因系爭2A房 屋、2B房屋之公共壁間管路有漏水現象,原告於103年6月5 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臨時動議「2A(系爭2樓之1房屋 )與2B(系爭2樓之2房屋)共同壁間管路滲水且已滲到電梯 口之研討」,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攸關公共設施 ,管委會將請抓漏廠商至社區實地勘查,如果屬於區權人私 領域造成,將協調區權人儘速修繕」,又103年7月間,經被 告管理委員會協調,由原告、被告管理委員會及被告趙志如 各找一家廠商,共同勘查漏水原因,且於同年8月27日協議 ,由原告之壁面施作查明漏水原因,原告先墊費用,若查出 漏水原因為公共管道破裂滲水所致,則由被告管委會負擔施 工費用,若係系爭2A房屋或2B房屋之管道漏水,則由原告或 被告趙志如負擔維修費用,並簽有修繕協議書。經原告與被 告趙志如商請訴外人翔賀營造有限公司進行測試後,確認漏 水問題為公共管線所致,被告管理委員會依上開協議書應負 擔修繕費用,經訴外人安涸防水工程公司進行估價後,確認 工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
㈡又訴外人三稜工程、德達土木包工業、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 司均認應從系爭2B房屋施工始能根本解決漏水問題,是進入 系爭2B房屋施作漏水修繕工程所造成損害最小。臺中市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亦確認系爭2A、2B房屋共同壁滲水原因 之管道為B戶各樓層住戶專有之公共管線,且建議由系爭2B 房屋前側浴廁進行修繕,並建議對該棟該管道間進行全面檢 修,故依上開修繕協議書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趙志如應容忍原告進入 系爭2B房屋修繕兩造共同壁內之管路,及被告管理委員會應 給付原告18,000元之修繕費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趙志如則以:本件漏水問題經委請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 司、翔賀營造有限公司及安涸防水工程公司勘察結果,僅確 定公共管線滲水為主要原因,至於是否影響結構,而需經由 系爭2B房屋之浴廁進行施工,僅為建議性之報告,而非一定 性之專業報告,是否亦能直接從系爭2A房屋之牆壁進入修繕 ,何況一旦從系爭2B房屋之浴廁進行施工,系爭2B房屋之所 有設備勢必遭到破壞,應由何人負回復原狀之責任,是若需 藉由系爭2B房屋之浴廁進入施工,需經兩造三方談妥回復原 狀方式及條件,被告當然無由反對。又本件經臺中市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認隔戶牆可局部拆除修繕後再復原,故從系爭2 B房屋之浴室管道間牆面進行修繕,並非唯一選項,亦可從 系爭2A房屋處進行修繕,另原告現已非社區住戶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河濱意居社區管理委員會陳稱: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 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A房屋住戶,嗣於起訴後之104年3月3日 始將系爭2A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蘇祥豪,被告趙志 如為系爭2B房屋所有權人趙光宇之父,受趙光宇委託代理處 理2B房屋之一切事務,被告趙志如亦為系爭2B房屋之住戶, 兩造因系爭2A房屋壁面滲水,簽有修繕協議書,約定若漏水 原因為公共管道破裂滲水所致,則由被告管委會負擔施工費 用,若係系爭2A房屋或2B房屋之管道漏水,則由原告或被告 趙志如負擔維修費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委託書、 河濱意居社區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03年度7月 份委員月例會第2次會議紀錄、修繕協議書影本等在卷可稽 ,自堪信為真實。
㈡又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A房屋壁面滲水係因系爭2A房屋、2B 房屋公共壁間之公共管線滲漏水,且須由系爭2B房屋浴廁進 行修繕,修繕費用為18,000元等情,亦據提出三稜工程行檢 查報告、德達土木包工業建議書、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檢 查報告書、翔賀營造有限公司查驗書及安涸防水工程公司估
價單影本為證,被告趙志如對於上開公司勘察認定公共排水 管線滲水乙節固不爭執,惟以:原告是否需由系爭2B房屋之 浴廁進行施工,及該項施工是否影響結構,不無疑問云云置 辯。惟查,因系爭2A房屋與2B房屋間隔戶牆為鋼筋混凝構造 ,其鋼筋間距約為10cm-15cm,若要進行系爭2B房屋管道間 內管路檢修更新,研判該工作空間不足,無法進行修繕,必 須由系爭2B房屋修繕漏水,且不致影響房屋之結構安全,業 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案,有該會104年中 土技字第0715號函送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以原告所有系 爭2A房屋牆壁滲水須由系爭2B房屋浴廁進行修繕,且不致影 響房屋之結構安全,堪以認定。被告趙志如所辯,洵無可採 。
㈢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所有系爭2A房屋牆壁滲水,須從被告趙志如居住之系爭2B房 屋浴廁進行修繕,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 告趙志如應容忍原告進入其居住之系爭2B房屋浴廁進行公共 排水管線修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68號裁判)。
㈣次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兩造所訂修繕協議書約定「…若查出由公 共管道破裂滲水則由管委會負責施工費用,若非公共管道漏 水問題則管委會不負任何責任,若是2樓A所屬之管道漏水則 由2樓A負責所有維修費用,若是2樓B所屬之管道漏水則由2 樓B負責所有維修費用。」本件原告所有系爭2A房屋牆壁滲 水,係因公共排水管線滲漏所致,既為被告管理委員會所不 爭執,則被告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前段規定及修繕協議書約定,自應負擔所有修繕費用。原告 據此請求被告管理委員會給付修繕費用18,000元,自屬有據 ,亦應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修繕協議書約定, 請求被告趙志如應容忍原告進入其居住之系爭2B房屋浴廁進 行修繕,及被告管理委員會應給付18,000元,均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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