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353號
TCEV,104,中簡,2353,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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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原   告 張福忠即吉屋五金商行
被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送達代收人 楊賜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9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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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