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15號
原 告 張儀祿
張惠珠
張惠鈴
張惠珊
張富男
張澄珠
張瓊文
張麗菊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福富
被 告 張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註:
一、原告張福富應補正其餘原告八人簽名授權之委任狀。二、原告張福富補正其餘原告八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原告張福富應補正母親張李榮花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