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6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黃雙榮即黃進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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