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2138號
TCEV,104,中小,2138,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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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1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羅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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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