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救字,104年度,7號
LTEV,104,羅救,7,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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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PHAM THI HONG NGA范氏紅娥)
代 理 人 程昱菁律師
相 對 人 私立六福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簡鈺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 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08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越南籍人民,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事件(本院104年度羅勞簡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又聲 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 請法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 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 起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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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