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7號
原 告 楊合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木水等間請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十四世祖亦俊謝公妣陳太孺人」派下子孫全體之
繼承系統表。並查報被繼承人「十四世祖亦俊謝公妣陳太孺
人」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
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暨檢附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除戶戶籍謄本到院;並確認是否追
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