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4年度,117號
CPEV,104,竹東簡,117,201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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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7號
原   告 楊合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木水等間請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十四世祖亦俊謝公妣陳太孺人」派下子孫全體之
  繼承系統表。並查報被繼承人「十四世祖亦俊謝公妣陳太
  人」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
  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暨檢附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除戶戶籍謄本到院;並確認是否追
  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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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