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劉信林
被 告 盧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妨害家庭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盧彥君涉有略誘罪嫌疑,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中(104 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本件因原告主張被告涉犯 前開略誘刑事案件,致其受有損害,而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則被告所涉之上開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