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世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文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