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典權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9號
KMDV,104,訴,69,2015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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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薛海南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複代理人  鄧邵謙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被   告 林振查
      李任
      林紅緞
      林蜜芳
      林皆慰
      林皆傳
      林皆世
      許素蓮
      林嘯芳
      林月兒
      林峻彥
      林振建
      林艷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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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