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號原 告 薛海南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複代理人 鄧邵謙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君被 告 林振查 李任 林紅緞 林蜜芳 林皆慰 林皆傳 林皆世 許素蓮 林嘯芳 林月兒 林峻彥 林振建 林艷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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