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62號
KMDV,104,司促,1062,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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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長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壹拾
  貳萬壹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10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叁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自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1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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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