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號
KMDV,103,建,3,2015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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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民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   告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鄭聖業
法 官 洪翠芬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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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