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0號
KMDM,104,訴,30,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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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敏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調年度偵字第40號
)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許敏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 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鄭聖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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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