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6號
KMDM,104,聲,76,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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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李蕙雪
上列被告因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應發還予李蕙雪。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陳文慶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等案件,於偵查中遭扣押所有之如附表所示扣押物,本 案業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判決 在案,上開扣押物均未被宣告沒收,且非檢察官起訴所列證 物,應無繼續扣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 請將上開扣押物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 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 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 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 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 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 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屬法院裁量之權限,並不以經 確認可為證據或係得沒收之物為必要。
三、經查:
(一) 聲請人係被告陳文慶為實際負責人之利運通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利運通公司)之會計人員,並擔任被告陳文慶 競選總部會計人員,受被告陳文慶等利用為提領行賄資金 及匯款工作等情,業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選偵字第81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無訛,又被告陳文慶 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復經本院於104 年8 月13日以104 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判決在案,陳文慶等9 位 被告部分,未據提起上訴,已經確定,惟其餘3 位共同被 告許明發李宗錦楊恭璽部分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現正由本院整卷待送上訴審審理,是全案判決尚未確定 ,先予敘明。
(二) 本案係以金錢為賄款之選舉行賄與收賄案件,而非以現物



為選舉賄酪之對價,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茶葉及陳文慶 競選T恤,經本院核閱全部卷宗,尚難認與本件賄選案具關 連性或屬應予沒收之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意旨 ,即應予以發還。
(三) 至附表編號三至十一之扣押物,為會計使用之辦公室電腦 硬碟、金錢借款契約書、相關記帳文件與利運通公司、陳 文慶、聲請人及聲請人胞妹李芳雪等人之銀行帳戶,參以 聲請人於警詢時自承有自伊所有之帳戶匯款新臺幣30萬予 李芳雪(見卷附103年11月18日聲請人警詢筆錄),是均非 無可能涉及相關資金來源及流向而屬可為證據之物,本案 雖已判決但尚未全部審結與確定,於全案情節尚未釐清前 ,此部分扣押物是否與本案待證事實全然無涉,或與本案 有何關連,均有所不明,容待上訴審法院審理及認定,是 在本案尚未全部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被告 聲請發還扣押物,尚難率予准許之。
(四) 綜此,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如 附表編號一、二之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聲 請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聖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金門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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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名 │單位│數│所有人/ 持有│備│
│號│ │ │量│人/ 保管人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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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茶葉(四兩裝) │包 │34│李蕙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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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文慶競選T恤 │件 │5 │李蕙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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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李蕙雪使用之辦公│個 │1 │李蕙雪 │ │
│ │室電腦硬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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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契約書(抵押標的│份 │1 │李蕙雪 │ │
│ │物金門金沙鵲山段571 │ │ │ │ │
│ │-2及571-25地號土地)│ │ │ │ │




│ │邱壽如為債權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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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類公司及陳文慶、李│份 │1 │李蕙雪 │ │
│ │蕙雪所有(記載)與本│ │ │ │ │
│ │案相關之記帳文件及收│ │ │ │ │
│ │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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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李芳雪帳戶(彰化銀行│本 │1 │李蕙雪 │ │
│ │城內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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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運通實業股份有限公│本 │1 │李蕙雪 │ │
│ │司帳戶(永豐銀行三興│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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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運通實業股份有限公│本 │4 │李蕙雪 │ │
│ │司帳戶(永豐銀行三興│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九│陳文慶帳戶(永豐銀行│本 │1 │李蕙雪 │ │
│ │三興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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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李蕙雪帳戶(永豐銀行│本 │2 │李蕙雪 │ │
│ │三興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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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李蕙雪帳戶(永豐銀行│本 │3 │李蕙雪 │ │
│一│敦南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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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