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15號
原 告 邱曜榕
被 告 楊淨勝
信興聯發貿易有限公司(聯發農藥行)
法定代理人 許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被告信興聯發貿易有限公 司(聯發農藥行)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