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297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潘大攀(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對被告提起清償信用卡消費 款之訴訟,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3年8月13日死亡,有本院 調閱被告除戶資料1 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 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