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4年度,170號
CCEV,104,潮小,170,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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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弘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宥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4年11月9日下午2時35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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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