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17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郭弘昌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宥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4年11月9日下午2時3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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