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03號
原 告 潘建元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被 告 邱富香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應偕同證人潘榮珠及潘品言到庭,不另通
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