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503號
CCEV,103,潮簡,503,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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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03號
原   告 潘建元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被   告 邱富香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應偕同證人潘榮珠潘品言到庭,不另通
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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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