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4年度,61號
SDEV,104,沙補,61,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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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61號
原   告 蔡春景
送達代收人 蔡文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火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系爭土地之
土地謄本或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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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