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秦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行關於「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核屬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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