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13號
原 告 林雅惠
送達代收人兼
訴訟代理人 簡廷安
被 告 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潘海濤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葉翎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葉翎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 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臺中市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葉翎筠應給 付原告50萬元,及自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未 料屆期經提示均無法兌現,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並主張如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抗辯:
1、被告臺中市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答辯:
(1)被告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2)被告抗辯: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 ,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原告所主張本票號碼00000000號,金額100萬 元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5年9月16日,至98年9月16日即 已罹於實效消滅,原告於104年5月20日始提出聲請支付命 令,顯已超過三年時效,爰對原告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 2、被告葉翎筠於言詞辯論程序雖未到庭,然曾具狀答辯:
(1)被告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2)被告抗辯: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 ,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原告所主張本票號碼00000000號,金額50萬元 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5年11月5日,至98年11月5日即已 罹於實效消滅,原告於104年5月20日始提出聲請支付命令 ,顯已超過三年時效,爰對原告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屆期未獲兌 現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2紙、債權讓與證明書、授權書 等為證,此部分事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正。(二)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載有到期日之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對發票人即 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2紙本票,到期日為95年9月16日(編號1)、95年11月5日 (編號2),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均自各本票之 上開到期日起算,依前開規定,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對原告之請求權,若未於98年9月15日(編號1)、98年11 月4日(編號2)前行使,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即已完 成,而被告遲至104年5月22日(本院收狀章)始持如附表 所示之2紙本票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是其就如附表所示 之2紙本票對原告之請求權,顯均已逾3年之時效期間。準 此,如附表所示之2紙本票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使本 票發票人即被告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民法第144條第1 項參照),是被告以時效消滅為拒絕給付票款之抗辯,應 有理由。另按消滅時效之效果,僅係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 之抗辯權,並非本票權利當然消滅不存在,更非票據原因 關係之債權債務不存在,併此敘明。
(三)至原告雖提出存摺影本,以證明被告曾給付借款利息;且 聲請傳訊證人楊心慈、王博鋒,以證明兩造間確有借貸關 係存在。然被告並未就票據之原因關係存否為抗辯,且上 開證據乃待證票據原因關係之債權債務之存在及履行與否 ,此待證事實與本件之本票請求權時效之進行無涉,本院 認無調查之必要,併此說明。再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四、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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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受款人│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
│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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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私│WG00000000│100萬元 │林炳鋒│95.8.15 │95.9.16 │95.9.17 │
│ │立大甲養│ │ │ │ │ │ │
│ │護中心 │ │ │ │ │ │ │
│ │葉翎筠 │ │ │ │ │ │ │
├──┼────┼─────┼────┼───┼────┼────┼────┤
│2 │葉翎筠 │WG00000000│50萬元 │林炳鋒│95.5.15 │95.11.5 │95.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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