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4年度,143號
SDEV,104,沙簡,143,201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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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4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蘭
兼訴訟代理人 黃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德輝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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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