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4年度,51號
TYEV,104,桃簡聲,51,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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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劉香如
相 對 人 魏耀南
代 理 人 李惠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43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437 號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審理程序及裁判書之製 作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且處於被綁票、綁標、圍標之危險狀 態。為此,請求自費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續行 上訴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因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核無誤。然聲請人遲於104 年9 月16日 始為本件聲請,此有其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上所蓋 本院收狀收文戳章1 枚可稽,堪認本件聲請顯已逾裁判確定 後6 個月之聲請期間,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自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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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