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桃簡字第688 號原 告 吳忠信被 告 莊明輝訴訟代理人 葉柏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下午15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