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4年度,1186號
TYEV,104,桃小,1186,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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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186號
原   告 戴逸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福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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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