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調字,104年度,658號
TYEV,104,司桃簡調,658,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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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一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季家林碧金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季家至今尚積欠聲請人193, 353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詎相對人陳季家竟於財 務困難之際,於95年8 月2 日,將坐落桃園市○○區○○段 0000地號(所有部分4 分之1 )、2175建號(所有部分1 分 之1 ),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弄 0 ○0 ○0 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碧金,致聲請人私法上地位顯有因前開 買賣行為而受侵害之危險。相對人間之財產移轉行為,已害 及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聲請撤 銷,並請求相對人林碧金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季家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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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