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村、陳吳碧霞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起訴:
一、補正被繼承人陳神度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遺產清冊。若陳神度之繼承人中
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補正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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