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246號
SYEV,104,營簡,246,2015102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炎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