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被 告 朱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曹瓊文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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