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23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 告 瑞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銘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4,
10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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