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780號
PCEV,104,板簡,1780,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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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
原   告 康碩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羿君即鴻欣護理之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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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