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729號
PCEV,104,板小,729,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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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729號
原   告 林秋吉
被   告 沈忠邦
訴訟代理人 劉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要 旨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54,170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中旬起至 賠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 104年5月20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4,17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 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房屋損害 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 市○○區○○路00號1樓房屋因漏水所致之損害回復原狀,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房屋( 下稱系爭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同棟2樓(下稱系爭2樓房 屋)則係被告所有。自101年中旬間起,被告之系爭2樓房屋 開始漏水,導致原告系爭1樓房屋頂板產生滲水及油漆剝落 情形。原告為修繕房屋漏水部分,於101年間支出修繕費用 2,170元。又被告之系爭2樓房屋於104年4月17日再度出現漏 水情形,致原告之房客不再續租,原告因而受有4個月之租 金損失52,000元。以上合計54,17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⑴(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4,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 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 落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 至不漏水狀態。(三)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 ○○路00號1樓房屋因漏水所致之損害回復原狀。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原告是103年11月跟伊說



他們有漏水,希望伊去修復,原告漏水的地方相對位置,是 伊主臥室衛浴旁邊衣櫥,主臥室的浴室從伊搬進來就一直做 儲藏室使用,所以不可能是伊造成原告建物漏水。伊於今年 4月有請宜創實業有限公司來抓漏,他們認定事實上是伊34 號與32號間的防火巷,因為32號這邊在都更,有搭鷹架,打 卯釘到34號1樓、2樓之外牆,導致34號1樓、2樓的外牆有裂 縫,一樓是因為這樣在漏水,且因為打卯釘,導致伊主臥室 靠近防火巷的牆壁也長壁癌,也漏水。鑑定結論的研判2.其 中有敘述被告房屋衛浴間設備,約在三或四年前有更換過冷 熱水管、重貼牆壁、地坪磁磚及防水層,事實上伊只有換過 熱水管,其他的部分根本沒有更換過。鑑定報告第三十三頁 的費用計算表,與原告第一次提出的修復項目費用兩千多元 ,兩者相距甚大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一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二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且原告系爭一樓房屋內存有浴室平頂滲漏水 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登記謄本、估價單、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屋內受損照片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應對系爭二樓房屋負修復漏水、回復原 狀及損害賠償等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辭置辯 。是本件首應審究之爭點厥為:系爭一樓房屋屋內之浴室平 頂滲漏水現象是否為被告系爭二樓房屋所致?原告之請求是 否有理由?茲說明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 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 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 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2323號判例亦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 行鑑定結果為:「1.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原告所指 平頂漏水之處在目前跡象顯示,已無漏水情形,但由存留於 平頂油漆有色差跡象顯示,該平頂應曾經有漏水情形。2.新 北市○○區○○路00號2樓被告稱,其在104年4月時,曾翻



修其房屋之衛浴間設備(含約在三或四年前曾更換過冷、熱 水管、重貼牆壁、地坪磁磚及防水層),再由本會委託大和 檢測有限公司進行冷、熱水管漏水壓力測試,(使用測試壓 力為目前2樓使用之水頭壓力1.5Kg f/ c㎡)測試後均無壓 力消減現象。3.綜上所示本鑑定研判,新北市○○區○○路 00號1樓平頂是曾經有漏水情形,但經二樓被告整修其室內 衛浴設備後,目前已無漏水情形。4.因新北市○○區○○路 00號1樓平頂曾經有漏水情形(由存留於平頂油漆有色差跡 象,及原告提供影像資料顯示)。如需修復,修復平頂項目 及費用如附件八所示。」,此有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4年9 月14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是依前 揭鑑定報告,可知系爭原告一樓平頂已不再漏水。次查,系 爭鑑定報告固認定「3.綜上所示本鑑定研判,新北市○○區 ○○路00號1樓平頂是曾經有漏水情形,但經二樓被告整修 其室內衛浴設備後,目前已無漏水情形。」云云,惟該鑑定 報告並未具體明確指出原告系爭一樓房屋平頂先前之漏水原 因為被告二樓所致,且其確實漏水原因為何?是本件原告尚 未能舉證證明系爭一樓房屋屋內之平頂先前有漏水之現象, 確因被告系爭二樓房屋所造成,則其據以請求被告對系爭一 樓房屋負修復漏水、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即無可採。從而 ,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法 律關係,請求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4,17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二)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 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房屋損害 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三)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房屋因漏水所致之損害回復原 狀,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 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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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