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2147號
PCEV,104,板小,2147,2015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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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明恕
被   告 葉宸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宸弘(原名葉思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仟叁佰陸
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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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