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9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陳仲偉
被 告 蔡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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