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936號
PCEV,104,板小,1936,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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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被   告 簡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元,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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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