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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416號
PCEV,104,板小,1416,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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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訴訟代理人 林宏迪
      黃崇明
被   告 遠雄京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楊偉宏,此有被告報 備證明可稽,爰准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即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源公司)與被告 即遠雄京都管理委員會(下稱:遠雄管委會)前於中華民 國(下同)102 年9 月18日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依據系爭契約第六條規定,原告廣源公司於每月 25日前檢送該月服務費用之請款發票交由被告遠雄管委會 收執無誤後,被告遠雄管委會即應於次月5 日前以匯款或 開立即期票給付每月保全服務報酬計新台幣(下同) 445000元(含稅),先陳明知
(二)詎料,當原告廣源公司檢送中華民國103 年9 月之請款發 票交由被告遠雄管委會收執無誤後,被告遠雄管委會卻未 依約給付當月服務報酬,而係擅自扣款服務費用計新台幣 41500 元。惟查,該被告遠雄管委會主張原告廣源公司違 約予以扣款,僅僅是空言指述原告廣源公司於當月提供安 全服務期間,就所指派保全相關人員有未盡職守等違約情 事如指述有保全人員無人站崗一個月故予以扣款計31500 元,但經查當月保全人員交接名冊,原告廣源公司確實有 依約指派保全人員站哨服務,故被告遠雄管委會即為無故 恣意扣款,實有違法制。
(三)再者,被告遠雄管委會又主張原告廣源公司所指派之三位 保全人員有故意造成社區住戶與被告遠雄管委會對立之情



事,故主張可逕依約扣以違約金計新台幣10000 元整,然 倘該被告遠雄管委會已認定原告廣源公司之職員品性、態 度不佳有謂故意造成社區住戶與被告遠雄管委會對立之執 行業務故意或過失違約情事者,則被告遠雄管委會豈會於 終止與原告廣源公司服務合約後,立即續聘該三名已離職 保全人員呢?實有違常情,有欠公允,更間接予以佐證原 告廣源公司之前述三名保全人員並未有造成被告遠雄管委 會所認定違約情事,否則被告遠雄管委會豈會立即回聘該 三員。職此,被告遠雄管委會逕自主張予以扣款,顯屬無 據,鈞院不可不查。
(四)次查,被告遠雄管委會僅空言指摘原告廣源公司有違約情 事,迄今未提出相關實質證據以實其說。原告廣源公司陸 續以103 年廣字函第0000000000號函暨台北古亭第000239 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遠雄管委會,應就所指述原告廣源公 司有違約得予扣款新台幣41500 元整事負舉證責任,仍未 獲置理,且未償還之。循此,原告廣源公司為保權益,不 得不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五)爰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文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按原告廣源公司以 檢陳原證一至原證五證據資料以佐證有利於己事實,又原 告廣源公司否認有被告遠雄管委會指述之違約情事。準此 ,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法文,即應由被告遠雄管委會 就原告廣源公司有違反系爭契約之情事負舉證責任,如未 負舉證之責,應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乃屬當然。為此,爰 依契約第六條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4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被告 104 年 8 月 19 日發之缺失扣款說明全為無恥荒誕 之言,意在欺瞞承審法官無全程目睹其惡意賴帳過程,現 提下列幾點駁斥其所言:
⑴缺失扣款項目說明文中第 1 點所提合約罰則第 10 項, 第一次扣 5000、第二次扣 10000、第三次扣 20000;被 告所謂之合約罰則何在? 再者,上述金額不就是漫天喊價 剝削勞工?退一萬步說:就算當初派遣人員犯錯,亦應按 雙方簽訂的合約懲處辦法來進行;而非由這些自以為是、 任意苛扣辛勤勞動者的委員閉著眼為扣款而扣款;殊不知 勞基法對懲處也有一定的標準規範嗎?
⑵針對被告文中第 2、3、4 點所提之罰則金額,完全違反 雙方正式簽訂之合約,只是被告方單方面自我認定;況且



、本造派遣人員有無違犯被告方文中諸情事、尚且是個大 問號?
⑶被告自始至終皆用一種威權的奴役心態來看待派遣人員; 殊不知它所惡意苛扣的都是實打實的勞力付出所應得的勞 務所得;況且、退一萬步說、這些派遣工作都是社區住戶 自己應為但基於種種因素交由派遣工而為之; 將心比心就 好、自己辛苦了數月後被黑心僱主三言兩語的幾句不負責 就可漫天無良的任意苛扣,被告們、你們肯嗎?三、被告則辯以:
(一)2014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9 月 17 日保全白班 人員缺一名人員上班,未提報管委曾也未處理,直到被管 委會發現才承認依據,2014 年 9 月 17 日物管交接臨時 會議記錄,針對缺失與廣源會議,與會之廣員施經理坦承 不諱。另查 7,,8,,9 月京都社區保全值勤班表,白天班 需有 5 人值勤,晚上有 4 人值勤 8 月 23 日、8 月 30 日白天僅有四人力。9 月 8 日、9 月 10 日、9 月 15日 、9 月 16 日共四天晚班僅有 3 人力。合約罰則第10 項 ,第一次扣5000元,第二次扣10000元,第三次扣20000元 。根據管委會2014年11月22日,第8次會議記錄,決議扣 款31500元。
(二)保全人員於值勤時間公開親自請求住戶連署,不屬於合約 內的職務範圍及管理人員對於連署案是否撤案一事自行回 答住戶,散播不實謠言,造成社區住戶和管委會對立, 2014 年 9 月 20 日管委會臨時會議紀錄,住戶針對保全 慰留表示意見連署,楊委員和劉委員撰寫與遞送要召開臨 時區權會文件,她們表示: 這是兩件事卻被物管人員誤併 傳給所有委員。爾後住戶要去刪除連署簽署,又被物管人 員表示已經撤案,卻未告知管委會。符合罰則項目第 16 條扣除 10000元。
(三)車道警衛值勤時抽菸精神不濟,打瞌睡又常坐著未確實指 揮出人車輛,管委會要求警衛室需節約省電屢勸不聽,常 於一大早開冷氣至深夜。符合罰則項目第 2、11、12項扣 除 5000元。
以上依據合約內容第 13 頁如下附件。京都社區管理委員 會感謝廣源物業人員管理服務期間的努力與用心,但由於 少數人員的缺失,依合約內容精神與維護社區全體住戶的 利益,管委會須作出以上扣款,以上這些缺失項目已於 9月17日獲得廣源總公司施經理承認與接受各等語。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



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請款發票、保全人員 交接名冊、原告函文、原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上 開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 被告就其反對之主張即前揭扣款31500元及10000元之事由 ,均未據被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而被告所提綜合管理標 案罰責簽認單影本乙紙,復未經兩造簽認,此有該簽認單 影本乙紙在卷可憑(被告104年9月10日扣款項目說明附件 ),自無從遽認原告業已承認各該罰款。揆諸首開說明, 被告上開所辯,應再扣款41500元,委無足取。(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短付之41500元, 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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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