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1392號
TPSV,104,台聲,1392,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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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楊鈊如
      吳尚彥
      蔡發仁
      洪秀賢
      楊永隆
      王潤身
      王潤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馥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契約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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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