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1333號
TPSV,104,台聲,1333,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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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許再生
上列聲請人與上訴人陳林阿評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
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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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