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灯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慶山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
○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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