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進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進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本次酒後駕車行為確實有害於交通安全,對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且立法者並未禁止飲酒, 而係禁止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此一禁令不難達成,而 政府一再宣導禁止酒後駕車,新聞媒體也有非常多酒後駕車 造成不幸傷亡的報導,被告之前已有犯同一罪名之罪,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之前案紀錄,竟於緩起訴期滿後,再犯本案, 展現其高度之法敵對意識,構成本案行為不法的重要內涵, 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評價,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臨時工」、駕駛自用小貨車酒測 值達每公升0.31毫克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已離婚之家庭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速偵字第1737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附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737號
被 告 許進興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進興於民國106年8月7日上午7時20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 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前檳榔攤,飲用保力達酒2杯後,於同 日上午7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於同日上午8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西路與 曉陽路交岔路口,因附載乘客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現 其身上有酒味,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 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許進興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供承不 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 被告本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檢察官 劉欣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權洋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
公共危險(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