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等擴張上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1931號
TPSV,104,台上,1931,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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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一號
上 訴 人 王憲文
      李宗諺
      顏 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
年六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
上易字第七一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以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本息,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一百五十五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敗訴後,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其上訴之聲明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一百五十五萬元本息,就先位請求逾原審聲明部分,核屬擴張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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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