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4年度,25號
TPSM,104,台附,25,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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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台附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王天秀
      周容嫺
被 上訴 人 立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鑾
被 上訴 人 陸振宏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陸振宏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
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一○四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陸振宏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等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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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