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4年度,3044號
TPSM,104,台上,3044,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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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號
上 訴 人 紀文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
度上訴字第四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
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一一、二六九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紀文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彭 幸 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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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